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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强装备:《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8-29 18:47:46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4 年 8 月 28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经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 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下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有)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依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或董事会决议进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编制;
(二)经营领导班子审议;
(三)董事会批准。
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填写申请单,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查并联签,由财务部门执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负责人必须由经营领导班子指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十四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该收购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股东会在决策时,遵循关联交易决策及信息披露等程序、回 避
制度,在召开股东会前,应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该关联交易。未能 按要求进行披露,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重新召开股东 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还应在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公告。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承诺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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