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管理办法(2024年8月)
公告时间:2024-08-29 18:24:57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行为,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地保护全体股东及潜在投资人的根本利益,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
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本办法所称的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第三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前后各期应保
持一致,未经集团董事会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条 公司在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作出变更时,必须
依据充分、理由合理、内容真实,确保变更程序合法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下属纳入合并报表范
围的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集团财务中心:负责提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
更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拟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则及具体操作制度的专项报告;按经董事会批准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组织财务处理及核算工作。
第七条 集团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政策审核,有权要求
财务中心就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依据是否充分,理由是否合理,内容是否真实提供更为详尽的信息资料。
第八条 集团董事会:负责审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并审查批准相关信息对外披露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披露工作。
第九条 股东大会:负责具有重要影响的会计政策及估计
变更的审议。
第十条 集团监事会: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相关事项发
表意见。
第十一条 集团财务中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对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作出变更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严格把关,严禁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发生。如果一经监管部门查实,公司存在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违规计提各项损失准备、转回调节利润的情况,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决议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会计政策
的变更:
(一)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会计估计
的变更:
(一)公司进行会计估计的基础发生变化;
(二)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需要对原有会计估计作出修订;
(三)企业经营规模、市场形势等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会计估计进行修订等。
第十四条 当上述所列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形
出现时,集团财务中心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变更的依据、理由、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变更影响数额等事项,报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交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呈报
董事长,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对报告事项进行研究。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发布的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
对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作适应修订时,可直接修订,经董事长批准后下发执行;其他修订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应对会计
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重要会计估计时,若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或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或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应按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变更内容。
第十九条 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后,集团应当在
定期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事项:
(一)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二)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
(三)累积影响数(或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第二十条 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
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集团董事会作出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的决议后,集团财务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做好会计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
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集团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股东大会相关
报批手续时,如遇未获批准,集团董事会应立即作出撤销或修改变更内容等决议,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财务中心应据此调整会计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时,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内部授权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董事会。
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一、 会计期间
本集团的会计期间为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 记账本位币
本集团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三、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集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以公允价值计量外,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关于公允价值的计量:除特别声明外,本集团考虑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考虑的特殊性(包括资产状况及所在位置、对资 产出售或者使用的限制等),并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四、 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 体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本 集 团在合并日或购买日确认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负债,合并日或购买日为实际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本集团作为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日按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 。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 ,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收购日以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为本集团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的公允价值以及在企业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通 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其 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之 和)。 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 誉 ;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 值 、以及合并对价的非现金资产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将其差额计入合并当期营业外收入。
五、 合并财务报表
本集团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特殊目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与本 公 司( 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合并范围内的所有重大内部交易、往来余额及未实现利润在合并报表编制时予以抵销。子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以及当期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综合收益总额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分别在合并财务报表“少数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损益、归属于
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列示。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 司 ,其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自合并当期期初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比较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上年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 整 ,视 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在 取得 控制权的报告期,补充披露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方法。例如: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 终形成企业 合并,编制合并报表时,视同在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进行调整,在编制比较报表时,以不早于本集团和被合并方同处于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之下的时点为限,将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 债 并入本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报表中,并将合并而增加的净资产在比较报表中调整所有者权益项下的相关项目。为避免对被合并方净资产的价值进行重复计 算 ,本 集团在达到合并之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 取得原股权之日与本集团和被合并方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净资产变动,应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当期损益。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 司 ,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自本集团取得控制权之日起纳入合并财务报 表 。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以购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 产 、负 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非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编 制合 并报表时,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 照该股权在购 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 益 ;与 其相关的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以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 动 ,在 购买日所属当期转为投资损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本集团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 合并财务报 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本集团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 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时,对 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损益,同时冲减 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在丧失控制权时,采用与被投资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本集团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如果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
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