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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路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8月)

公告时间:2024-08-29 18:11:44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年8月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增强公司规范运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规则、指引,并结合《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
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七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 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 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 不予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 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 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
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有关规则及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八条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适用上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时,对于可能导致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情况,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交所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登记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公司或者上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办理公告登记。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与登记的公告内容一致。未能按照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规范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合并报表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上交所的有效沟通渠道,保证联系畅通。
公司还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内部规范制度,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等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根据该等制度,规范与公司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编制并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申请变更。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协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召开监事会审核定期报告;
(四)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
(五)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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