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技术: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8 18:31:54
证券代码:300679 证券简称:电连技术 公告编号:2024-044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 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况,特制定本办法。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
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 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
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 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 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文亦称为“募投项目”)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 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 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易所同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或完成工商登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或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记手续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深圳证券交 的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
易所备案,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下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 目、存放金额;
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
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
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
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
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 三方协议。
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
况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
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 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 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 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应当及时公告。
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
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