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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石控股:关于诉讼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8 16:52:43

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福石控股 公告编号:2024-060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批次案件涉及金额:844.42 万元。
2. 对公司损益影响:由于本次公告的部分案件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石控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高合(青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仲裁案
1.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思公关”)因高合(青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合汽车”)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故迪思公关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受理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
(3)知晓/起诉时间:2024 年 4 月 29 日
(4)申请人:迪思公关
(5)被申请人:高合汽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7 月 1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代理服务框架合同》,约定由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公关服务,包括策划公关传播,撰写公关文稿,维护媒体关系、新品发布会媒体接待等。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认费用结算金额。自 2023年 10 月至 11 月,申请人经与被申请人沟通确认的合同款金额及开票金额为2,257,646.01 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任何一笔合同款。故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3.诉讼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 2,257,646.01 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 1,806.08 元(自 2024 年 2 月
27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5 日,基数 2,257,646.01 元,违约金按照每日 225.76 元,
计违约金 1,806.08 元)并支付自 2024 年 3 月 6 日起至实际全额付清之日止的违约
金,基数 2,257,646.01 元,违约金按照每日 225.76 元计算;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30,000 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4.诉讼进展
尚未判决。
(二)北京元量链科技有限公司与孙丽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孙丽伟因北京元量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量链”)为上海易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慕公司”)工商登记股东,应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将元量链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1)受理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
(3)知晓/起诉时间:2024 年 5 月 15 日
(4)原告:孙丽伟

(5)被告:顾燕良、顾丹芸、元量链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系易慕公司的员工,易慕公司拖欠原告工资,且易慕公司名下无可供执
行财产,三被告系易慕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均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虽
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易慕公司仍无法向原告清偿到期债务,易慕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故原告有权主张三被告出资加速到期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分别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易慕公司应支付原告的工资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顾燕良承担。
4.诉讼进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 0115 民初 112446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元量链在 15.4639 万元范围内对易慕公司在(2022)沪 01 民终 12276 号《民事判
决书》中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元量链在他案中已经承担的补充赔偿金额应予扣除)。案件受理费 2,460 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三)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迪思公关因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汽车”)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将国金汽车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受理机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山东省淄博市
(3)知晓/起诉时间:2024 年 5 月 23 日
(4)原告:迪思公关
(5)被告:国金汽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于 2022 年 8 月 1 日订立了《公关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
进行 2022 年品牌全案代理服务项目事宜。合同结算双方按照《服务内容及价格
清单》核对实际产生的费用,按月据实结算。2023 年 8 月 16 日,原被告双方以
邮件确认相关代理服务已完成,最终结算金额为 347,600 元,同时被告确认原告
可以开具发票。原告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开具 347,600 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日
以邮寄的方式交付被告。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故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 347,600 元及利息(以 347,6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9 月 15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 LPR 标准计算);
(2)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差旅费。
4.诉讼进展
尚未判决。
(四)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贝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追加公司为北京东贝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贝展览”)与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信邦”) 承揽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知晓/起诉时间:2024 年 5 月 27 日
(4)原告:福石控股
(5)被告一:东贝展览
被告二:华谊信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东贝展览与华谊信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东贝公司申请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
行人。公司与华谊信邦财产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及人格混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判令不予追加公司为(2021)京 0105 执 46468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公司不对
(2020)京 0105 民初 39855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华谊信邦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诉讼进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 0105 民初 36046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
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江苏开沃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迪思公关因江苏开沃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沃汽车”)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将开沃汽车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知晓/起诉时间:2024 年 5 月 29 日
(4)原告:迪思公关
(5)被告:开沃汽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于 2022 年签订《XX 汽车整合营销年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
托原告进行整合营销年框服务。合同结算时根据双方约定的标准报价表按项目实际发生付款。合同一共立项五个项目,其中三个项目原告已根据结算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两个项目原告执行后被告拒绝结算,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支付合同款项。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3.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1,688,225.26 元及利息(以 1,688,225.26 元为基
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 LPR 标准计算);

(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20,000 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4.诉讼进展
尚未判决。
(六)北海枞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海枞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枞树传媒”)因迪思公关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将迪思公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知晓/起诉时间:2024 年 7 月 23 日
(4)原告:枞树传媒
(5)被告:迪思公关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媒体发布合同书》,并约定了广告发布期、金额、费用支付方式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布义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合同款项。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履行合作项目未付款本金(项目款)人民币2,00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24年7月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6,400元及至实际支付日仍应当支付之违约金;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次全部诉讼支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因诉讼而支出的差旅费等。
4.诉讼进展
迪思公关与枞树传媒达成调解协议两份:

第一份:
(1)迪思公关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前给付枞树传媒广告费 850,000 元;
(2)若迪思公关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枞树传媒有权就第一项所有未付款项立即申请执行并要求迪思公关另行支付广告费 1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第一项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3)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调解费 6,900 元由枞树传媒负担(已交纳)。
第二份:
(1)迪思公关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前给付枞树传媒广告费 850,000 元;
(2)若迪思公关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枞树传媒有权就第一项所有未付款项立即申请执行并要求迪思公关另行支付广告费 1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第一项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3)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调解费 6,900 元由枞树传媒负担(已交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4)京 0105 诉前调确 643/64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以上调解协议有效。
迪思公关已按照调解协议支付首笔款项。
(七)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翰图华兴广告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追加公司为北京翰图华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图华兴”)与北京华谊伽信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伽信”)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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