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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雅仕: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办法(2024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8-28 16:00:42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办法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媒体、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
(二)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例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制订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订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与沟通内容
第六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采取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须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保密规定,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与披露信息一致性原则:公司在接待过程中应确保沟通信息与已披露信息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遭到质疑的情况。
(五)高效原则:公司接待应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接待人员用语应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接待部门须友好对待媒体的采访要求,尊重媒体的新闻自由,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转告公司相关负责人,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公司接待工作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接待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公司接待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其负责公司接待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接待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开展接待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根据实际需要,公司其他部门、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接待管理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有关未公开重大信息提问的回答。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之外的公司其他部门、其他人员,在接到媒体以来电、来函、来访等形式发出的采访需求时,应及时转交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处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开展接待工作的系统性培训。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三十日内不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的调研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但交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
等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出席。
第十三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须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拟回答的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拟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详见附件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详见附件2),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3)。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活动中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七条 现场接待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特定对象的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等)进行核对,并妥善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董事会办公室按有关来访接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办公室须安排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人员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待媒体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董事会办公室须要求其提供采访提纲,并根据采访提纲拟定采访接待方案及采访应答材料,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执行。采访提纲须包括:媒体名称、记者姓名、所属部门或内容板块、联系方式、访谈内容、采访时间等。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接受媒体采访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做出相应的采访安排。在媒体采访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保持与媒体关键人员、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获知最终报道内容并进行认真核查,使该媒体所发布的报道及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宣传方向一致并符合公司利益。
在媒体发布采访报道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须密切关注传播动态。如最终报道效果与预期效果严重背离,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将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当知会公司。公司须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交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刊载的公司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须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对于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还须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相关负责人须要求对方及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格式详见附件4),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
常,公司须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须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须立即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5)。公司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e互动”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须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e互动”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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