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普力: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08-27 20:51:39
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确保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程序化、数字化、精细化,保障公司管理体系科学、规范、高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章制度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适应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方向,体现依法治企理念,提升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体系化原则:以职能模块为基础,管理事项为核心,构建全面覆盖、纵向贯通、横向协同、权责清晰、流程明确的规章制度体系,避免管理重复、交叉、缺位、越位。
(三)适宜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要求、深化改革、组织架构和外部环境变化,能够有效支撑产 业发展、业务拓展和生产运营,达到规范管理、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推动发展的目的。
(四)实用性原则:坚持价值创造,体现简约、高效、好用原则,实行清单化、标准化、流程化、表单化管理,做到目的明确、结构合理、逻辑严密、要点清晰、简洁顺畅。
(五)职责与流程相结合原则:将静态管理职责与动态管理流程有机结合、相互补充,管理要素相对稳定,工作流程动态调整,适应内外部变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公司所属法人企业应依据本制度结
合实际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章 相关定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为规范党的建设、经营管理行为,公司及
所属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的,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总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管理,是指对规章制度的体系建设、规章制度计
划、制定、宣贯培训、执行、评价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党委常委会、办公会是公司规章制度建设与管理
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公司党委办公室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落实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部署。
(二)负责搭建公司制度体系框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废改立计划和执行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公司本部各部门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监督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废改立计划和执行检查计划完成情况。
(四)对公司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协调性进行审核。
(五)组织开展规章制度评估,并督促整改提升。
(六)组织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职能范围内规章制度的计划、制订、报批、发布、宣贯培训、执行监督、动态维护等工作。
(二)参与相关规章制度评审,就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内容开展适应性及实用性审核。
(三)指导所属单位对应职能系统规章制度的制定,监督本职能系统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四)公司合规与审计部门负责对规章制度内容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负责从内控体系评价的角度,参与对规章制度的评估。
(五)公司战略与运控部门负责从公司治理体系运行、本部机构及部门职责的角
度,对规章制度的适应性进行审核。
(六)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对规章制度内容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要求进行审核。
(七)公司工会工作管理部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是否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审核。
(八)公司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建设信息化系统,实现规章制度及相关工作流程、表单表格的线上运行。
第九条 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落实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部署。
(二)指定本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公司所属法人企业应明确规章制度管理部门。
(三)负责搭建本单位制度体系框架,健全完善本单位规章制度体系。
(四)负责本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四章 规章制度体系
第十条 规章制度体系以公司章程为根本遵循,以职能模块为基础,以管理事项
为核心。公司所有管理事项原则上均应有对应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体系按组织结构和专业领域分大类和子类,与各项管理职能
相对应。其中,党群类制度包括规范党建、纪检、统战、宣传、干部、工会、群团等方面的制度,生产经营类制度为除党群类规章制度以外的制度。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文种包括治理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业务规范、指导意
见。
(一)治理规则:规范董事会、党组织、经理层、监事会等公司治理主体构成、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履职要求。
(二)规定:规范某一管理模块、组织机构和参与各方的权责分工,明确原则和要求,对某一管理模块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
(三)办法:规范某一管理模块的某一具体环节或某一种类,可以是规定中某一组成部分的细化描述(纵向延伸),也可以是规定所规范事项中某一类别的细化描述
(横向延伸)。
(四)细则:规范某一具体管理活动的具体操作,用以说明和详尽指导,或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构成、议事内容、议事程序。
(五)业务规范:指针对相对固定且重复发生的管理事项,明确行为或操作要点、标准、程序的规章制度文种。
(六)指导意见:是指用于对某类管理事项或业务活动,明确原则性、引导性、规范性或禁止性要求的规章制度文种。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共分为三级。
(一)一级规章制度:治理规则、规定。
(二)二级规章制度:办法。
(三)三级规章制度:细则、业务规范、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基本制度指规范公司治理和体系运行,对公司经营管理意义
重大的制度,包括治理规则、落实董事会授权相关制度、投资、薪酬、财务等核心制度。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运行状态分为施行、试行、废止三种。
(一)施行:是指规章制度正式生效实施。
(二)试行:是指规章制度在一定期限或一定范围内生效实施。试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试行期满后,规章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后,变更运行状态为施行或废止。
(三)废止:是指规章制度失去效力,不再施行或试行。
第十六条 公司制度管理部门组织本部各部门梳理形成公司制度体系框架,提交
各业务分管领导、制度管理分管领导审核后,依次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董事长专题会审定后发布。公司可结合实际对公司制度体系框架进行动态调整,调整范围较多时,需要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直管单位按照公司统筹要求,组织梳理形成本单位制度体系框架,
履行本单位评审程序后,报公司制度管理部门,由公司制度管理部门组织本部各部门评审后形成审核意见,经公司制度管理分管领导审批后反馈相关单位。根据公司意见
修改完善,履行本单位决策程序后发布,并于发布后 3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本部备案。
第五章 规章制度年度废改立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废改立计划由公司制度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每年初,
本部各部门根据管理需要,拟定规章制度年度废改立计划,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制度管理部门。制度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后,形成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废改立计划,提交制度管理分管领导审核后,依次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董事长专题会审定后发布和实施。
第十九条 每年初,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公司统筹要求和本单位管理需要,拟定
本单位规章制度年度废改立计划,履行本单位决策程序后发布和实施。
第二十条 对于因新的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急需制订相关规章制度但未列入年度
规章制度废改立计划的,或是因内外部管理要求需要调整或撤销计划的,履行本单位规章制度年度废改立计划调整审批流程后实施。
公司本部由责任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年度废改立计划调整申请表》(附件 1),经制度管理部门初审,业务分管领导、制度管理分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经营管理类基本制度提交董事长审批,经营管理类非基本制度提交总经理审批,党群类制度提交党委书记审批)后,由制度管理部门调整计划。
第六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二十一条 起草规章制度前,应研究了解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政策及国内现状,掌握本单位管理现状,确保规章制度实施后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起草规章制度时,应对本单位现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梳理,保证拟
制订的规章制度与现行有关规章制度实现无缝对接。
第二十三条 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编制细则》要求起草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用
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四条 若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的完备性、长期时效性或制度执行效果尚未
确定时,可在规章制度的名称中标注“(试行)”字样。
第七章 规章制度的评审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评审。公司本部各部门起草、修改形成规章制度草案后,
履行规章制度评审流程,包括部门评审、业务分管领导和制度管理分管领导审核、法律审核流程。评审要点详见《规章制度评审职责与评审要点》(附件 2)。
第二十六条 起草部门完成规章制度初稿后,填写规章制度评审表(附件 3),经
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制度管理部门、合规与审计部门、战略与运控部门及涉及的相关部门评审,评审意见应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确认后反馈至起草部门。起草部门征求意见时,原则上应预留至少 5 个工作日的反馈时间,相关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起草部门反馈意见。适用于所属单位的制度,按照工作需要,可征求所属单位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应充分征求职工群众意见。
第二十七条 起草部门对部门评审意见进行研究分析,合理化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对于修改内容较多的规章制度,应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于未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应与意见反馈部门充分进行沟通后确定是否采纳。
第二十八条 起草部门将修改完善后的规章制度草案、《规章制度反馈意见及采纳
情况表》(附件 4),提交业务分管领导、制度管理分管领导审核。针对制度评审意见存在争议的,且经过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其他不便于在线上评审的情况,由制度管理部门组织制度建设专题会对制度进行评审。制度建设专题会由制度管理分管领导主持,业务分管领导、法律事务分管领导、制度起草部门、评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九条 起草部门按照制度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合规与审计部门进行
法律审核。合规与审计部门根据法律审核情况,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提交法律事务分管领导审核后反馈起草部门。
第三十条 经评审通过的规章制度,依据审批权限(附件 5)进行决策。起草部门
在提交决策时,应汇报制度制订背景、制订依据、管理思路、制度总体框架和条款简介、制度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对于规章制度修订的,应重点介绍修订的内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决策通过后,应按照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相关要求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第三十一条 经决策通过的公司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按照审议意见予以修改完
善后,在决策通过后 5 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成发布程序;对于审议未通过的,起草部门应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规章制度评审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明确本单位规章制度评审和审批程序。所属单位规
章制度评审中,必须设置法律审核环节,尚未配置专业法律人员的单位,应提交上一级单位合规管理部门协助审核。
第三十三条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