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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7 20:03:46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和2024年5月20日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授权担保额度不超过279,00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已实施并签署了相关担保协议,本次签署担保协议的授信担保额度为90,35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 担保人 被担保方
保 被担保人 持股比 债权人 最近一期 经审批可用 本次授信 剩 余 可 用
人 例 资产负债 担保额度 担保额度 担保额度

盈 广东盈峰 交通银行
峰 智能环卫 100.00 股份有限 92.07% 5,000.00 5,000.00 0.00
环 科技有限 % 公司佛山
境 公司 分行
科 广东盈峰 交通银行
技 科技有限 100.00 股份有限 101.86% 5,000.00 2,000.00 3,000.00
集 公司 % 公司佛山
团 分行
股 湖北峰和 中国建设
份 新材料有 100.00 银行股份 54.07% 20,000.00 15,000.00 5,000.00
有 限公司 % 有限公司
限 仙桃分行

公 中国银行
司 永顺中峰 股份有限
经投环境 75.00% 公司湘西 78.90% 3,000.00 1,000.00 2,000.00
科技有限 土家族苗
公司 族自治州
分行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22,350.00
公司上虞
支行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15,000.00
浙 江 上 风 公司绍兴
高 科 专 风 60.20% 分行 75.34% 150,000.00 82,650.00
实 业 股 份 宁波银行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10,000.00
公司绍兴
分行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20,000.00
公司广州
分行
合计 183,000.00 90,350.00 92,650.00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中包含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永顺中峰经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持股75%,永顺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0%,湖南自然创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
永顺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永顺县财政局,因被担保人的其中一位股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该公司无法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湖南自然创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持股持股比例低且不参与经营,故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公司对永顺中峰经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管理、财务、投
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无逾期担保事项,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公司直接持股60.20%,绍兴路巧贸易有限公司持股10.00%,李
德义持股8.00%,马刚持股7.00%,绍兴和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6.90%,曹国路持股5.00%,何一波持股1.50%,金陶陶持股1.40%。
本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因持股比例低,故未提供同比例担保。依据相关规定,上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均已提供反担保。公司对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无逾期担保事项,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广东盈峰智能环卫科技有限公司担保合同
为广东盈峰智能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担保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3)保证期间: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上述担保事项发生前,公司对广东盈峰智能环卫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0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发生后,公司对广东盈峰智能环卫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5,000.00万元。该全资子公司已提供相应额度的反担保协议,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担保合同
为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担保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3)保证期间: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上述担保事项发生前,公司对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0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发生后,公司对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2,000.00万元。该全资子公司已提供相应额度的反担保协议,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湖北峰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担保合同
为湖北峰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担保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上述担保事项发生前,公司对湖北峰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0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发生后,公司对湖北峰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5,000.00万元。该全资子公司已提供相应额度反担保协议,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永顺中峰经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为永顺中峰经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担保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上述担保事项发生前,公司对永顺中峰经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0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发生后,公司对永顺中峰经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000.00万元。该控股子公司已提供相应额度的反担保协议,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
1、为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担保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贰仟叁佰伍拾万元整。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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