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医学: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4-08-27 18:31:51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规范公司的管理和运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战略管理上的有效性与质量,更好地贯彻、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提高决策效率和快速应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执行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执行委员会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审议公司政策,对重大日常工作和活动作出协调性的规定,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对公司的投资等事项,或突发、紧急、临时性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执行委员会由六名委员组成。
第四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中产生并担任,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执行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聘任新的委员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期间具体负责贯彻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各项决议;
(二)按照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协调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等分支机构)的投资政策、资金使用政策等经营决策,对重大日常工作和活动作出协调性的规定;
(三)代表公司董事会进行对外重大业务谈判,处理公司投资、融资等事项;
(四)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的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资产的购买、处置和对外捐赠等事项,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决定贷款事项及用于贷款的财产抵押事项,但不包括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
(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经营业绩、重要交易和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资金运用情况等;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执行委员会超过董事会授权
范围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席主持,执行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通过。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执行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管理部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参与或知悉执行委员会会议内容的相关人员,均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会议
有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透露或泄漏会议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