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08-27 18:05:19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及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工作的原则、依据和程序等管理内容,明确有关工作责任和审批权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和核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经过对资产的测试,判断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确认的相应损失。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合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进行账务处理的行为。
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是指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允许转回,且确有客观证据表明资产价值已经恢复,对原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进行冲回,并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的行为。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表明缺失已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账务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减值准备管理遵循应当以下原则:
(一)谨慎性原则。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少提或不提。
(二)一贯性原则。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的标准和方法在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公司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批准,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三)客观性原则。公司不得随意通过减值计提与转回调节利润。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按本办法规定审批资产减值准备相关事项。
第七条公司经营层
公司经营层研究公司资产减值管理的工作程序;按本办法规定审议或审批资产减值准备相关事项。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
(一)财务产权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负责对本部门经办或管理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短期投资等项目出现损失时,提供计提减值准备依据;负责做好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申请材料的复核及账务处理,负责将公司重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和核销事项上报审批。
(二)证券投资部负责对本部门经办的有关公司投资项目前期费以及短期投资项目等出现损失时,提供计提减值准备依据。
(三)技术保障部(信息中心)负责审核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所需计提各类资产(包括船舶和船上机器设备等生产设备、船舶燃润料和岸基信息化设备等)减值准备有关报废、毁损或淘汰等事项;负责完成有关资产损失相应的技术鉴定意见;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有关质量检测、技术鉴定工作,并取得鉴定结论或鉴定报告;负责对本部门经办的有关公司技改项目、归口管理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应收款项等出现损失时,提供计提减值准备依据。
(四)办公室负责审核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所需计提各类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和岸基办公设备等)减值准备有关报废、毁损或淘汰等事项;负责完成有关资产损失相应的技术鉴定意见;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有关质量检测、技术鉴定工作,并取得鉴定结论或鉴定报告;负责对本部门经办的有关公司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收款项、其他资产等出现损失时提供计提减值准备依据。
(五)纪检审计室负责对公司及公司所属控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其他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经办的有关公司应收款项、其他资产等出现损失时,提供计提减值准备依据。
第九条公司所属控股企业
(一)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和核销管理工作,明确内部审批工作程序和权限,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工作,并向本公司报批相关资产预计损失情况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和核销情况。
(二)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定期或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组织力量进行催讨、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认定
第一节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条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不属于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一条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第十二条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第十三条对于租赁应收款、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的,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第十四条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只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第十五条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十六条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
量预期信用损失。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时,公司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组合。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应收款项的特征,设计合适的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简化以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则根据相同账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报告期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确定具体提取比例为:账龄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按其余额的 0.5%计提;账龄 1-2 年的(含 2 年),按其余额
的 20%计提;账龄 2-3 年的(含 3 年),按其余额的 50%计提;账龄 3 年以上的,按
其余额的 80%计提。
分析应收账款账龄时,对同一债务人有多笔应收款项,且当期收到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的,应当逐笔认定;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增加的账龄确定。
第十八条对下列应收款项,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外,一般不得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进行债务重组的应收款项;
(三)应收关联方的应收款项。
第二节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在资产负债日应当对存货进行全面检查。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当按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二十条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品等需要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一)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回升的可能性很小;
(二)使用该存货(主要指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品原材料等)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三)因产品更新换代,该存货(主要指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品原材料等)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存货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因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原则上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并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系列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三节 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三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分析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指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商誉、使用权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十四条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从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两方面综合判断。
判断资产可能出现减值的外部信息包括:
(一)资产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并导致资产可回收金额大幅降低;
(四)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远高于其市值;
(五)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六)其他能够表明资产已经发生减值的外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