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4-08-27 17:12:1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罗普特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
划 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相
2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关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业务情况,对公司开展了持续
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
4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
5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
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
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依照相关规定
7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治理制度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内控制度并规范运行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其他相关文件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
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
10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 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
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
11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
12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承诺的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
13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核查,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 易所报告的情况
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14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 前述情况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
15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
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
16 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前述情形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
三、重大风险事项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的风险因素事项如下: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风险
公司 2024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幅度较大,主要系在手订单未能如期按时交付确认收入。市场环境的整体低迷导致客户需求下降或发生变动,对公司业务的拓展和完成交付构成了压力。其次,行业招标和验收活动集中在下半年(特别是第四季度)的季节性特点,对公司收入确认节奏带来较大影响。此外,为降低资金回款风险、合理管控应收账款规模和账期,公司降低对短期业务规模的追
求,战略性放弃回款能力差的项目,选择性承接有专项资金匹配的项目。
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影响。但若下游客户需求持续转弱,而公司在新技术研发和新渠道拓展方面如果一直无法突破,公司业绩仍有可能面临下滑风险。2024 年以来,人工智能产业在政策推动和技术变革的大背景下,有望迎来新一轮快速增长,公司将努力抓住行业快速发展的机遇,实现业务规模和科技属性的进一步提升。
(二)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更新迭代风险
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的技术发展迅猛,扩散及更新迭代速度快,如不能密切追踪前沿技术变化并将新技术用于客户服务升级,公司在同行业竞争中将不具有竞争优势,无法实现可持续的业务稳定及业务增长。
公司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为驱动,通过加强研发团队的建设,实行行业专家传帮带教练制,与外部科研机构紧密合作(包括与行业龙头合作开发、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高校合作等),不断加强研发人才培养,提升科研创新力,力求在技术迅速迭代的过程中保持先进性。
2、研发进展不及预期风险
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或者研发投入的效果不及预期,公司的技术能力将不能持续提高,面临核心竞争力下降,经营业绩无法持续增长的风险。
公司紧贴各地市场,打造 7*24 小时响应客户需求的快速反应团队,搭建需求-研发-交付-需求的端到端的业务闭环,同时也结合业务驱动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进行研发,形成行业专家+产品专家+技术专家在内的“铁三角”,有效降低研发不及预期的风险。
3、核心人才流失风险
随着行业的持续发展,行业内企业之间对于高端人才的竞争日益激烈,如果公司无法持续加强核心人员的培养及引进,并为核心人员提供有竞争力的激励机
将受到不利影响。
公司积极储备行业人才,从行业经验、职业素养、学历条件等方面招募和挖掘潜在核心人才,同时通过传帮带构建人才梯队,并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手段与核心人才进行深度绑定,尽量减少核心人才的流失。
(三)经营风险
1、销售季节性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以各地公安局、政法委、监狱、交通、市政服务机构等政府机构、军队和电信运营商等国有企业为主,项目建设资金大多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这些客户通常实行预审管理和产品集中采购制度,一般每年年初制订年度预算、投资计划,并进行招投标方案设计,采购招标和项目建设实施集中在年中和下半年,并在下半年(特别是第四季度)进行集中验收和结算,从而使得公司收入呈现明显的季节性特征,经营业绩存在较为明显的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针对销售季节性风险,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