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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兴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7 16:59:4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决定和办理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实施,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证券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当涵盖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下同)的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官方账号,以及报纸、期刊、电视、电子报、网络媒体、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微信、微博、博客、网络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媒体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公司证券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当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如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的,舆情工作组组长应当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舆情工作组应对重大舆情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商业秘密、舆情信息、公司应对舆情方案、其他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内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擅自披露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如泄露或擅自披露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者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给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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