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翎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
公告时间:2024-08-27 16:59:48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天津鹏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委员义务。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为提
名委员会准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相关资料及会议文件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根据需求情况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工作组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工作组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议召开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
决等。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 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
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