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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溢科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6 20:38:44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62.00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90%。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尚需办理相关手续完毕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2024 年 8 月 23 日,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
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62.00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90%。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蔡福春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蔡福春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5)。
2022 年 5 月 7 日至 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蔡福春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
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8 月 8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30%。本激励
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登记完成,截至本公告日,本激励计划
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限制性股票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售条件方可办理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根据计算口径,公司2022 年-2023
解除限售安排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年 两 年 累 计 的 净 利 润 为

第二个 2022年-2023年两年 2022年-2023年两年 87,372,220.27 元。满足目标值
的累计净利润 的累计净利润 (Am)考核,对应公司层面可解
解除限售期
不低于7,000万元 不低于6,000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除限售比例为 100%。
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
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
司董事、总经理蔡福春先生,其
有关制度执行。
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有效,且完全达成相应的个人绩
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效考核,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计
数量×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
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予以
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全部解除限售。
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综上,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现有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62.00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90%。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获授数量 已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 剩余未解除
姓名 职务 (万股) 数量 限售数量 限售数量
(万股) (万股) (万股)
蔡福春 董事、总经理 540.00 162.00 162.00 216.00
注: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尚需办理相关手续完毕后方可解除限售。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总经理蔡福春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公司董事、总经理蔡福春先生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162.00 万股。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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