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信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3 19:31:41
证券代码:301577 证券简称:美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9
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否决提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8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8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新南金湖一路 3 号 1 号楼广东美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青花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定珍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胡联全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9,615,8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133%。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5,418,9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310%。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6,8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23%。
4.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 62 人,代表股份4,196,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1 人,代表股份 4,196,8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23%。
5.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长张定珍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董事胡联全先生代为出席并签署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独立董事李青阳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李树永先生代为出席并签署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602,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1%;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5%;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183,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903%;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2859%;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3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袁晓琳律师、岑梓彬律师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