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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坦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

公告时间:2024-08-22 16:24:36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1/3。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更换。
第四条 监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因监事会换届任期未满3年的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离职或免职的除外。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监督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包括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
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三)其他与监事会有关的工作;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股东会特别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一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负责人做出说明;
(四)向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监事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依法追究其责任;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程序对其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股东会也可按规定程序对其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1/3;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监事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会议提议者准备和提出,由监事会主席审查后提出。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最近一次股东会决议的有关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事会主席提议的事项或2名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公司的定期报告、重要投资项目、重大的资产重组、收购、出售、并购和募集资金项目变更事项等;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监事会一般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于已经列入议程的事项所作的补充、修改和变动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但未能及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的事项;
(二)过半数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提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经监事会主席或1/3监事联名提议,应在5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议案。提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案的原因;
(二)提案的议题;
(三)提案人以及提案时间;
(四)提案人联系方式。
第四章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以会议方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及权限。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票
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有关议案经集体讨论后,采取举手、投票或电子通信方式表决。
对于同一议案中包含的若干并列或不同事项,监事会可以采取分别审议和逐项表决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会记录人负责会议记录,当监事会记录人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或者进行纪录时,监事会主席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其他适当的人选进行记录。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会议的监事名单;
(三)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日程;
(五)会议发言要点;
(六)会议决议结果;
(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通知签收文件、委托出席会议的委托书、会议议程、会议补充文件、表决票、会议决议等)作为公司档案应当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记载参与表决的监事的名单和表决结果。持
反对或者弃权意见的监事也应该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但是可以在会议记录上注明自己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监事有查阅监事会会议记录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所有会议文件均属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依照合法程序公开之前,任何人不得散发、透露会议内容。违反规定者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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