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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联股份: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08-22 16:23:48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重庆溯联塑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5622052681R。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1 万股,于 2023 年6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ongqing Sulian Plastic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港宁路 18 号,400026。
公司经营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 899 号,40002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994.226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趋势为引导,以技术领先为动力,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向汽车行业提供一流产品和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为社会创造效益,为股东创造财富,为员工创造机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摩托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塑料制品;汽车零部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机电产品(不含汽车);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模具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塑料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重庆溯联塑胶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1 韩宗俊 3,138 50.289 净资产 2016 年 4 月 30 日
2 韩 啸 2,178 34.903 净资产 2016 年 4 月 30 日
3 周庭诲 324 5.192 净资产 2016 年 4 月 30 日
4 王海容 240 3.848 净资产 2016 年 4 月 30 日
5 邱力泉 120 1.924 净资产 2016 年 4 月 30 日
6 唐国贞 60 0.962 净资产 2016 年 4 月 30 日
7 黄加咏 60 0.962 净资产 2016 年 4 月 30 日
8 谢华勇 12 0.192 净资产 2016 年 4 月 30 日
9 王荣丽 12 0.192 净资产 2016 年 4 月 30 日
10 瞿毅然 12 0.192 净资产 2016 年 4 月 30 日
11 汪艳天 12 0.192 净资产 2016 年 4 月 30 日
12 王 杰 12 0.192 净资产 2016 年 4 月 30 日
13 何桂红 12 0.192 净资产 2016 年 4 月 30 日
14 杨 毅 12 0.192 净资产 2016 年 4 月 30 日
15 邓忠富 12 0.192 净资产 2016 年 4 月 30 日
16 林 骅 12 0.192 净资产 2016 年 4 月 30 日
17 张德文 12 0.192 净资产 2016 年 4 月 30 日
合计 6,24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9,942,266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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