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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稽山: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4-08-21 17:14:36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分红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充分考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确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形式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若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在公司上半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二)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
1、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前述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公司该年度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4)该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5)该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2、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黄酒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制定一次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的股利分配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二)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监督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七、其他事宜
(一)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三)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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