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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股份:东睦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19 16:54:07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情况概述
鉴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治理体系,根据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
2024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和《关于修订<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本次修订情况如下:
序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股东
号 会审议
1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修订 是
2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 是
3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 是
4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 是

5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 本次修订 否
6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本次修订 否
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二、其它说明
本次修订的《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届时公司将及时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手续。
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2024年第1次修订);
(二)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2024年第1次修订)。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8 月19 日
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附件:
一、公司章程拟修订内容
修订前条款 拟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
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民法院认定无效。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
案、决算方案;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决议。除此之外,前款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
补亏损方案;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 为行使。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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