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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道信息: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14 19:52:42

证券代码:001314 证券简称:亿道信息 公告编号:2024-054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50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3,511.1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35.0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22,890.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3,468.0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09,422.18万
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出具
XYZH/2023SZAA5B0006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增加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次元之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次元之造”)为公司募投项目“坪山研发及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调整“坪山研发及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并使用 6,000 万元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亿道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增资、使用 2,000 万元募集资金向次元之造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8 月 12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近日公司及次元之造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4 年 8 月 14 日,次元之造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户 账户名称 账户余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755975099310008深圳市次元之造科 0.00坪山研发及产业
公司深圳分行 技有限公司 化基地建设项目
三、签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1、公司及次元之造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次元之造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次元之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次元之造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及次元之造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及次元之造授权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勇、周聪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次元之造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次元之造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次元之造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及次元之造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及次元之造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者邮箱方式通知国泰君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次元之造、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次元之造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次元之造、开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泰君安证券督导期结束(2025 年 12 月 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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