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元信托: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8-08 17:33:34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于 2024 年 8 月 7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开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及报送工作。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该部门、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所辖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参见附件 1)、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适用,格式参见附件 2)的登记工作,负责在参与方知悉信息时,确认其身份并通知其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起始时间,提示保密义务,同时将其记入名单,确保本部门、单位所辖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应在不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向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定期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条所涉及“重大”“重要”的判定标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措施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录音、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对外报送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因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工作关系等原因确需向其他单位、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履行公司对外报送相关审批流程,并应通过发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函》(格式参见附件 3)或其他方式向对方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按照本制度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确保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必要时,应与使用人签署保密协议。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
认。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应在不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向公司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名称、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内幕信息内容与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七条 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的,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即未在公司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适用)的
登记工作,由与其往来的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并应在不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向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督促各部门、单位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汇总、审核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各部门、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七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与存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其中,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