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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化工: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时间:2024-08-04 15:31:50

股票代码:600618 900908 股票简称:氯碱化工 氯碱B股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氯碱化工”、“公司”或“上市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选择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证券”或“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一)满足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项目为“双氧水法环氧丙烷(HPPO)及聚醚多元醇一体化项目”,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和未来发展规划。项目资金需求较大,公司现有资金难以完全满足项目建设需求,且公司仍需保留一定资金量用于未来经营发展,因此公司需通过外部融资以支持项目建设。
(二)本次募投项目需要长期资金支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项目主要为资本性支出,项目规划周期较长,从项目建设到效益显现以及资金回收需要一定时间。债务融资方式成本较高,融资规模易受信贷政策影响,可能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较长,能够更好地匹配本次募投项目的长期规划需求。
(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符合条件时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兼具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特性。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能够显著降低公司融资成本。通过本次发行,公司得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有利于提高股东利润回报。
综上所述,公司选择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具有必要性。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 A 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 A 股股东有权放弃
配售权。向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 A 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一)债券票面利率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
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并将相关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本次发行可转债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权部门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77,171.36 万元、137,050.43 万元及 76,051.36 万元,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130,091.05 万元。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 400,000.00 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双氧水法环氧丙烷(HPPO)及聚醚多元醇一体化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四)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要制造和销售烧碱、氯及氯制品,以及聚氯乙烯塑料树脂与制品。目
前,公司可生产烧碱 102 万吨/年、二氯乙烷 72 万吨/年、液氯 60 万吨/年、氯乙
烯 20 万吨/年、聚氯乙烯 48 万吨/年。公司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具有较强的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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