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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02 20:58:36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24-073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主要内容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GuichaoHua、FMarshallMiles、贾佩贤: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4年4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更正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对《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部分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调整后2023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减少约590.03万元,营业成本减少约5,961.16万元,营业利润减少约380.02万元。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不准确。
二、2024 年 1 月 30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 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 7,500 万元–12,500 万元。2024 年 4 月 8 日,
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亏损 16,500 万元–17,800 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 Guichao Hua、总经理 F Marshall Miles、董事会秘书贾
佩贤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在要求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教训,以此为戒,公司相关人员将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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