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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盛新材: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时间:2024-08-02 17:58:53

证券简称:禾盛新材 证券代码:002290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 年 8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5
三、基本假设 ...... 6
四、本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 7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0
(一)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10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
数量......11
(三)结论性意见......12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禾盛新材: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股本总额:指目前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
5.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6. 有效期:指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
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7.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8.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9.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1.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12.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5. 《自律监管指南》: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16. 《公司章程》:指《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9. 元:指人民币元。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禾盛新材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对禾盛新材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禾盛新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仅供公司本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公司同意将本公司报告作为公司本期解除限售事项所必备的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一)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 独立意见,并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二)2021 年 7 月 31 日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8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
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 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2021 年 8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 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出具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1 年 9月 14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10 万股,本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67 人,授予价格为 3.91 元/股,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17
日。
(六)2022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七)2022 年 7月 21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 万股,本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人数为 10 人,授予价格为 3.91 元/股,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22 日。
(八)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九)2023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一)2024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禾盛新材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关于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50%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50%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1 日,登记完成日为
2022 年 7 月 22 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7 月 21 日届满,可以解除限售数量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50%。
2、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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