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特: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7-26 18:15:12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 2024-060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的议案,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 55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蔡莹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1名,代表股份499,199,847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44.8099%。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491,845,6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1498%。
2、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177名,代表股份 7,354,1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601%。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179名,代表股份51,366,1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108%。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8,620,9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0%;反对股数83,62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弃权股数49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0,787,2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8.8730%;反对股数83,62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1628%;弃权股数495,3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964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98,479,4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7%;反对股数196,72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弃权股数52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0,645,7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8.5975%;反对股数196,72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3830%;弃权股数523,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195%。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郑江文律师、黄君悦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