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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7-22 18: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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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092 号
致: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参加公司 202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5 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厦门吉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 14:30 时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
滨南路 55 号禹洲广场 38 楼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亚朋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52,575,7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76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9,349,057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449%。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4年 7 月 1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3,226,676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13%。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5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3,226,676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13%。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52,129,63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6%;420,3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5%;25,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780,57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94%;420,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6%;25,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刘亚新
方梦茹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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