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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杭州银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公告时间:2024-07-15 17:39: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600926)
中国·杭州
2024 年 7 月 31 日
I

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4 年 7 月 31 日下午 14:30
会议地点: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5 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议程内容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三、审议议案
四、提问交流
五、宣布出席会议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六、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七、投票表决
八、与会代表休息(工作人员统计投票结果)
九、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宣布会议结束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与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权登记日(2024年 7 月 25 日)在公司授信逾期的股东及质押公司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公司股权的 50%的股东,其投票表决权将被限制。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震动或静音状态,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现场登记终止。
六、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股东发言时应首先说明自己的股东身份(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相关,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 2 分钟。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全部提问及回答的时间控制在 30 分钟以内。
七、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方法:每项议案逐项表决,请股东在表决票上逐项填写
表决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视为“弃权”;网络投票方法: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行使,如出现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具体投票方法按照公司于 2024 年7月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说明进行。现场投票结果将与网络投票结果合计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告。
八、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九、公司董事会聘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III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一
关于聘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20〕6 号)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经履行招标程序并根据评标结果,公司拟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 2024 年度外部审计相关工作,预计审计费用合计人民币 324 万元。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宜与前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进行了沟通,普华永道中天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无异议,并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要求,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做好沟通。公司不存在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服务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安永华明在执业资格、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审计服务要求。安永华明基本情况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
请予审议!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31 日
附件: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
明”,于 1992 年 9 月成立,2012 年 8 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
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安永华明总部设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截至 2023 年末拥有合伙
人 245 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 2023 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近 1,800 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 1,500 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 500人。
安永华明 2022 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 59.06 亿元,其中,
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 56.69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 24.97 亿
元。2022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 138 家,收费总
额人民币 9.01 亿元,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与公司同行业(金融业)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1 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 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
纪律处分。曾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一次,涉及两名从业人员。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曾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两名从业人员出具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一次,亦不涉及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监管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承做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陈丽菁女士,于 2003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2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近三年签署/复核 3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签字注册会计师:邱晨洁先生,于 2017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近三年未签署/复核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斐先生,于 2011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近三年签署/复核 3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
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安永华明的审计服务收费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确定。公司拟就 2024 年度外部审计相关服务向安永华明支付人民币 324 万元(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7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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