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运激光: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07-12 18:31:42
证券代码:300220 证券简称:金运激光 公告编号:2024-042
武 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近日,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 东暨实际控制人方面提供的《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书》((2024)甘 0102 执 2966 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伟质 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
甘 0102 民初 5962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
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 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 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万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 人梁伟的银行相应存款人民币 9576890.00 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 人应承担的执行费 75284 元。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 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 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 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相关风险提示
1、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存在被司法强制执行而发生变动的可能, 股份变动数量、时间及价格均存在不确定性,实际变动情况以最终司 法执行为准。
2、本次被执行人梁伟持有公司 54,206,401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5.85%,被冻结657.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5%。如被冻结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3、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所涉股份后续被执行情况,并督促相关主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甘 0102
执 2966 号)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