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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4-07-03 17:14:06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7 月 10 日

会议议程
一、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二、介绍现场会议出列席情况
三、宣读现场会议议程
四、宣读现场会议须知
五、宣读议案
(一)普通决议案
1.审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审议《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六、股东讨论审议议案
七、通过现场会议计票人和监票人名单
八、现场参会股东进行书面表决投票
九、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十、宣布表决结果及决议草案
十一、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宣布会议结束

会议信息
一、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二、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2024 年 7 月 10 日 15 点
三、网络投票日期及时间:2024 年 7 月 10 日,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666 号江铜国际广场公司会议室
五、见证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议案一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文件(以下统称独立董事新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原《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做出了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保证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保证江西铜业股份有限
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 议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 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 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独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的《上海 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 法》)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工作指引》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性文件和《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范性文件和《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及其修正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程》及其修正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
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 的董事。
他任何职务。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
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
(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
门规章的要求: 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 ……
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 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的工作经验;
3.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其
4.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 他条件。
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
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5.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
定的情形。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等);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属;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主要负责人;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本处所述系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指“重大业务往来”系根据《上市规则》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职的人员。本处所述 “重大业务往来”
项。 系根据《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
(七)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
举情形的人员;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 (七)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他人员。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上交所和《公司章程》认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本条“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规定
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
良纪录: 不良纪录:
(一) 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一) 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罚; 处罚;
(二)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二)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 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三) 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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