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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06-17 20:04:13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8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 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6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506,445,074 股为基数,用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6.6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转增股本。
2、自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506,445,07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46.600000 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41.94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
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9.320000 元;持
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4.660000 元;持
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25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 年 6 月 26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6 月 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
将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
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07 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2 08*****013 江苏蓝色同盟股份有限公司
3 08*****552 上海海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4 08*****330 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有限公司
08*****109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核心骨干持
5 股计划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6 月 14 日至登记日:
2024 年 6 月 2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李女士
电话、传真:0527-84938128
七、备查文件
1、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公司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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