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鸥玛软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4-06-13 11:54:19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1 总则
1.1 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的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1.3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4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承担独立董事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2 职责范围
2.1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5)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6)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2.2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3 议事规则
3.1 公司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
3.2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3.3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3.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独立董事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3.5 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公司非独
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专门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3.6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3.7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2)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3)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4)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
效;
(5)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6)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形成的结论性意见。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3.8 独立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独立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独立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3.9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3.10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3.11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4 附则
4.1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
于”不含本数。
4.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4.3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4.4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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