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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特科技: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06-11 20:19:54

证券代码:301205 证券简称:联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0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
获 2024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
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公司以
总股本 129,744,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 元
(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6,487,200.00 元(含税)。本次股利分配后未分配利润余额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另外,公司本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实施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则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按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自上述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9,744,0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4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
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17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6 月 1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6 月 1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851 武汉同创光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08*****816 武汉优耐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08*****850 武汉同心共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6 月 7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6
月 1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许怡
咨询电话:027-87920211
传真电话:027-87920211
咨询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湖街 19 号
七、备查文件
1、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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