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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高速:皖通高速监事会工作条例

公告时间:2024-06-06 21:26:55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工作条例
2024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事会与监事
第一节监事会
第二节监事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四章 职权
第一节监事会职权
第二节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三节监事权利
第四节监事义务和职责
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程序
第一节监事会会议
第二节监事会决议
第三节依法监督
第六章 其他
第七章 附则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工作条例
(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保证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
行使监督公司管理层行为、监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力,充分
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
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条例。
第2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公司
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与监事
第一节 监事会
第3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4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二名,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职工代表一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5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6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7条 监事会每年初制定当年的工作计划,年度终了向股东大会作年度工作报
告。
第二节 监事
第8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9条 监事当选后,应按上市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签署和递交“监事的
声明和承诺”。
第10条 公司应在监事当选后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
将有关情况通知上市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并将当选监
事的详细个人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11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委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12条 监事个人可书面向监事会申请离任并阐明原因,经监事会批准后生效。由
此产生的空缺按原推荐渠道另行推荐合适人选按规定程序补任。
第13条 监事离职或变更,需尽快通知上市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
第14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15条 监事的基本任职资格为: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良好,作风正派;
(二)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工作积极,尽责诚信;
(三)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维护股东、公司、员工三者的权益;
(四)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 具有与履行监事职责的相适应的工作时间和个人意愿,能保证按
时参加监事会会议以及监事会的其他活动;
第16条 由股东单位委派的监事一般应需在原委派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并有三年以
上从事财务、金融、审计、法律、经济或企业管理等专业中一方面或多方
面的工作经验。
第17条 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不应是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即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和
董事会秘书),也不应是被监管的主要业务如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
理、经营活动决策等方面的主管。
第1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 非自然人;
(八) 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
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九)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十)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一)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十二) 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的。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情形的,应当立即
停止职务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十)、第(十一)、第(十二)项情形
的,除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 1 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第19条 公司违反上述第 18 条规定委派、选举监事,该委派、选举无效。
第20条 除具备监事的一般条件外,监事会主席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熟悉企业运行,具有渊博的财务、金融、投资、法律等方面的知
识和较丰富的经验;
(二) 具有较高的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
(三) 不徇私情,坚持原则,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务实精神,在工
作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21条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由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决定。
第四章 职权
第一节 监事会职权
第22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
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23条 监事会应就以下情况监督并提出建议,要求相关方面改进:
(一) 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全面、准确地执行股东
大会的决议;
(二) 是否在主要、重要的工作面和工作环节建立并实施相应的制度和
流程。
第24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
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25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和监督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 当董事和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
事和总经理进行诉讼;
(五) 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通过或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监事权利
第26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监事会会议,行使对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权;
(二) 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不定
期或定期的检查审核;
(三) 有权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发展规划、年
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会议、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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