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纺退:关于重大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6-06 19:14:03
证券代码:002087 证券简称:*ST新纺 公告编号:2024-058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已披露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大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2024-051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重大诉讼案件存在最新进展,详见附件一: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各起诉方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调解或已判决,相关案件的调解及判决结果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 4514.66 万元(暂计
至 2024 年 6 月 5 日),最终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二、 其他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 备查文件
调解书、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6 日
附件一: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 涉案金额 进展
案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调解结果
号 (元) 情况
一、双方确认截至 2024 年 4 月 3 日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
份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
本金 30000000 元,利息 953594.34 元,后续利息按照对
新野纺织、 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 2024 新疆宇华 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
中 国 银 行 金 融
) 豫 纺织科技 前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
股 份 有 限 借 款 已 调
1 1329 民 有限公司、 30,953,594.34 10000000 元,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
公 司 新 野 合 同 解
初 1879 新疆锦域 20000000 元及利息,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
支行 纠纷
号 纺织有限 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公司 三、如果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
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原告均可就剩余全部借款本
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
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履行在其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 196568 元,减半收取计 9828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一、双方确认截至 2024 年 4 月 3 日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
份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
本金 30000000 元,利息 904332.26 元,后续利息按照对
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
新野纺织、 前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
( 2024 新疆宇华 10000000 元,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
中 国 银 行 金 融
) 豫 纺织科技 20000000 元及利息,按照对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
股 份 有 限 借 款 已 调
2 1329 民 有限公司、 30,904,332.26 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公 司 新 野 合 同 解
初 1880 新疆锦域 三、如果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
支行 纠纷
号 纺织有限 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原告均可就剩余全部借款本
公司 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原告对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
物享有抵押权,若被告逾期时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对抵押物
进行处置,并就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
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
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履行在其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 196322 元,减半收取计 9816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一、双方确认截至 2024 年 4 月 3 日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
份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
本金 83000000 元,利息 2881358.97 元,后续利息按照对
应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
新野纺织、 前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借款本金
( 2024 新疆宇华 10000000 元,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
中 国 银 行 金 融
) 豫 纺织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