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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贸物流: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06-06 18:31:17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及《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
关规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并在预算中制订职工工资总额年
度预算方案,在决算中制订年度清算结果;
(十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任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若有)。
第四章 定期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情形时,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
第五章 定期会议的提案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七条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
见。

第六章 临时会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第九条所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章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章 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的期限、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
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
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会议材料
董事会会议应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
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
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须经过半数董事(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出席
方为有效。董事通过电话或其它电子通讯设施参加董事会会议,且参加
该会议的全部董事均能够相互通话,应视该董事出席了该次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
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章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第十九条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有效期限、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二十条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
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
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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