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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开发:《公司章程》修改对比表

公告时间:2024-06-04 19:23:47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比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拟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权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份。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
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
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二)要约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股份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股
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经
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意见;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更正;
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涉及的其他事项和董事
(五)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告,并提出建议。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包括: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 议:
人员人选;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建议:
薪酬政策与方案。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在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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