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科技:《公司章程》(2024年6月)
公告时间:2024-06-04 16:27:46
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年6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46000000006740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于2011年3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海口市秀英区美林路8号慧远·美林谷综合服务楼
邮政编码:57031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4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和法规及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高科技人才和技术为基础,加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努力把公司建设成为杂交水稻种业坚定不移的全球创新者、推广者、整合者和领导者,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为股东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农作物种子经营;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农产品批发;农产品采购;农产品零售;农药批发;肥料销售;饲料生产;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食品生产;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品经营;水产养殖;水产苗种生产;水产苗种进出口;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渔业加工废弃物综合利用;渔业捕捞;海洋环境服务;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农业管理;保健食品生产;休闲观光活动。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股东和认购的股份数及股权比例为: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额(万股) 股权比例(%)
黄培劲 3,586 29.88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额(万股) 股权比例(%)
深圳市红岭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900 15.83
冯超球 954 7.95
湖南财信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800 6.66
海南六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800 6.66
湖南省财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720 6.00
胡海燕 600 5.00
浙江联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3.33
彭小毛 400 3.33
余竹青 360 3.00
江西核工业瑞丰生化有限责任公司 320 2.66
汪健 200 1.67
王坚 200 1.67
王一飞 160 1.33
冯桂忠 100 0.83
柏远智 50 0.42
欧秋生 50 0.42
张雄飞 50 0.42
唐文 50 0.42
义志强 50 0.42
王政卿 50 0.42
朱诚 50 0.42
唐四清 50 0.42
胡梅桦 50 0.42
席建民 50 0.42
合计 12,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2,4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