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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果超媒:公司章程(2024年5月)

公告时间:2024-05-31 19:16:04
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快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782875193K。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000 万股,均为向境内
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取得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各 100%股权,并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完成了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
完成了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新股发行上市工作,并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融资的新增股份发行上市工作。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Mango Excellent Media Co., Ltd.
公司住所: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
邮编:410003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7,072.0815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充分利用
公司拥有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全体股东和公司职工谋取合法利益。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文化娱乐经
纪;演出经纪;电子产品及配件的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硬件开发;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技术转让;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开发及建设;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电子产品及配件、智能产品的销售;电子产品、智能化技术的研发;日用化学品、日用百货、文体用品、玩具、五金工具、家用电器、服装鞋帽、家具、通讯器材、首饰珠宝零售;旅游产品开发、销售,旅游信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及户外广告发布、代理电视、报纸广告;活动策划、展览、培训;预包装食品、酒类销售;中药、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音像制品、书报刊零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保险兼业代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化肥零售;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林木种子、农作物种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由芒果传媒有限公司、弘毅投资产业一期基金(天津)(有限
合伙)、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天津红杉资本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湖南高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自然人陈刚、唐伟民、唐靓、李牛、欧阳霁、张志芳、江应星、李翔、彭杨、伍俊芸、肖笛、李泝、曹克湘、
王文亮发起。上述 14 名自然人已于 2014 年 6 月 29 日前转让所持有全部股份,
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87,072.081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或要约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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