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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瑞电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31 19:08:01

证券代码:300655 证券简称:晶瑞电材 公告编号:2024-058
债券代码:123031 债券简称:晶瑞转债
债券代码:123124 债券简称:晶瑞转 2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1)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31日下午14: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勍先生主持;(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0人,代表股份数268,068,9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300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数231,755,8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87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数36,313,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27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保荐机构代表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提请审议的以下11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004,1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 58,7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6,0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004,1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 58,7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6,0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004,1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 58,7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6,0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23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004,1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 58,7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6,0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9,546,2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4%;反对 58,7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3%;弃权 6,0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7,984,1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4%;反对 78,7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弃权 6,0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9,526,2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9%;反对 78,7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8%;弃权 6,0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354,0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13%;反对 104,5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1%;弃权 6,0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9,500,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7%;反对 104,5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0%;弃权 6,0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关联股东新银国际有限公司、李虎林、李勍、薛利新、胡建康、程小敏已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7,958,3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7%;反对 104,5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0%;弃权 6,0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9,500,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7%;反对 104,5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0%;弃权 6,0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7,978,3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2%;反对 84,5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弃权 6,0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9、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3,174,3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反对 104,5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弃权 6,0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关联股东潘鉴已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004,1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 58,7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6,0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该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 2024 年度中期
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004,1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 58,7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6,0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9,546,2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4%;反对 58,7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3%;弃权 6,0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浩、夏子欣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合法合规;除本法律意见书所述增加临时提案情形外,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其他变更、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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