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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矽电子: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告时间:2024-05-27 19:55:31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
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甬矽电子(宁波)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公司将聘请本次可转债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
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债券持有人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等会议召集人的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落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出席会议的持有人应当确保会议表决时仍然持有本期债券 ,并不得利用出席会议获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
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若因出席会议的持有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其他债券持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
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
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三)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五)债券受托管理人依受托管理协议约定所从事的受托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承担。债券受托管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行为,未经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决议追认的,不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发生效力,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自行承担其后果及责任;
(六)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他可转债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七)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公司启动诉讼、仲裁、申请财产保全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当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各类保证金、担保费,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因按可转债持有人要求采取的相关行动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或支出),不得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其先行垫付;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
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七)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召集人
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当期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拟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当期应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五)公司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六)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七)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八)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当期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九)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十)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十一)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十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董事会;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当期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
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 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
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五)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
之前 10 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3 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五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场
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公司亦可采取网络或证券监管机
构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
会议召集人。
第十七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九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
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当期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 10 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5 日内发出债券
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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