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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芯晟: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4-05-22 19:06:4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被保荐公司名称:美芯晟科技(北京)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56051415
保荐代表人姓名:曾宏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
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0 层
联系方式:021-68801585
保荐代表人姓名:董军峰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521号文”批准,同意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美芯晟”)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1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 75.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50,07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2,426.69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37,648.31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1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持续
2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督导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备案。 务。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对公司
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4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按有关规定需公开发表声明
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
5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当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6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诺。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督导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健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
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
8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司的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的程序与规则等。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
公司的规范运营。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
9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督导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制度,并审阅其向上海证券交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所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10 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 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
11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该等事项。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
12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
13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 该等事项。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14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该等事项。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上市公司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
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具体
1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的检查工作要求。本持续督导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 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需开展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专项现场检查的事项。
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
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
形。
16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承诺履行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
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
三、重大风险事项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的风险事项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产品迭代风险
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产品更新换代及技术迭代速度快,持续研发新产品是公司在市场中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目前,行业内企业主要根据市场需求变动和
工艺水平发展对现有技术进行升级迭代,以保持产品竞争力。未来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需求和技术趋势、突破技术难关,无法研发出具有商业价值、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可能会对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高端人才流失风险
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属于智力和技术密集型产业,高端、专业人才是公司综合竞争力的体现和未来持续发展的基础。经过多年发展和培养,我国已拥有了大批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但与国际顶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比,高端、专业人才仍然可贵难求。目前,公司已针对优秀人才提供了丰厚的薪酬及激励措施,但随着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同行业公司仍可能通过更优厚的待遇吸引公司技术人才,或公司受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公司存在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如果公司未来专业人才不能及时引进或既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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