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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新材: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公告时间:2024-05-21 17:42:48

证券简称:方大新材 证券代码:838163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年5月

目 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6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6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8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10
(四)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情况的说明......11
(五)结论性意见......12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3
(一)备查文件......13
(二)咨询方式......13
一、释义
方大新材、本公司、公 指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方大新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 指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报告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
划、本计划、2022年激 指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且在公司(含分公司、
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限制性股票失效为止的时
间段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每
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监管指引第3号》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
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方大新材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公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0月27日,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1月7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4、2022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指定披露网站(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70)。
5、2022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权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023年1月11日,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相关事宜,并于2023年1月13日披露《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后于2023年1月16 日披露《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更正公告)。
6、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8、2023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的议案》。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023年12月20日,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相关事宜,并于2023年12月21日披露《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9、202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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