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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化集团: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20 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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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杰、唐恺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
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
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象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 23
楼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郑戎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8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1,979,4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33,312,666 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 19,249,854 股)的 15.17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153,041,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33,312,666 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 19,249,854 股)的 13.503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7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937,9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33,312,666 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 19,249,854 股)的 1.6710%。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关于审议<董事会 2023 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128,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9.5049%;
反对 56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79%;弃权 287,587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779,7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740%;反对 56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3%;弃权 287,58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67%。
2、《关于审议<监事会 2023 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128,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9.5049%;
反对 56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79%;弃权 287,587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779,7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740%;反对 56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3%;弃权 287,58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67%。
3、《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1,170,0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93%;
反对 52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5%;弃权 287,587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821,7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641%;反对 52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92%;弃权 287,58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67%。
4、《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1,170,0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93%;
反对 53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22%;弃权 272,587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821,7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641%;反对 53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14%;弃权 272,58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46%。
5、《关于审计<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1,251,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68%;
反对 5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57%;弃权 202,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03,3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390%;反对 52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74%;弃权 20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36%。
6、《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翟雄鹰回避表决,回避股权总计 930,0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70,344,0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76%;反对 56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30%;弃
权 13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25,8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873%;反对 56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15%;弃权 13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12%。
7、《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薪酬标准的议案》
关联股东岳小奇、宾晶、牟科向、杨庆、窦天明、张洪文、翟雄鹰回避表决。回避股权合计 46,631,253 股。
表决结果:同意 45,813,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8.2454%;反对 79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1.7066%;弃权 2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813,0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454%;反对 79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066%;弃权 2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0%。
8、《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 年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1,154,1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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