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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菱环境: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20 19:41:49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272 号
致: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2024 年 5 月 16 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15 时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
镇机械装备园兴隆十路 8 号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崔颖琦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20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2 人,代表股份 174,866,5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5.726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4,864,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86%;反对 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2.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86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6%;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3.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86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6%;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4.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86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6%;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5.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86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6%;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6. 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9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259%;反对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4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关联股东崔颖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谭炳文先生、苏翠霞女士回避表决,回避表决共计 169,871,000 股。
7. 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89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5%;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关联股东欧兆铭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共计4,970,000股。
8. 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86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86%;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9.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86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99.9986%;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 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 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 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 1 项至第 5 项议案、第 8 项与第 9 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 6 项与第 7 项议案经出席 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赵耀
刘欢
202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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