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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夫特: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20 19:20:49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14 点 00 分在上海市松江区中心路 1158 号 5 幢 102 室上海埃奇机器人技术有限
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及会议资料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委托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0 项议案,为《关于公司董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的
议案》《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对 2023 年度董事薪酬的确认及制定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对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确认及制定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4 名(代表 4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为 60, 129,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284%。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9 名,代表股份 278,291,4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3.335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不含持股 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共计代表 6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3,05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24%。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
股东通过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
30-11:30 和 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2《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3《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4《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2,78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490%;反对 2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2.05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议案 5《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6《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7《关于 2024 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2,78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490%;反对 2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2.05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
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2,78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490%;反对 2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2.05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议案 9《关于对 2023 年度董事薪酬的确认及制定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
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股东芜湖睿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属于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2,78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490%;反对 2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2.05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议案 10《关于对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确认及制定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股东 Dello Mea Sergio 属于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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