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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景科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17 19:25:04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楼整层及 31 楼 01、04 单元 邮编:510623
23/F, Units 01 & 04 of 31/F, R&F Center, 10 Huaxia Road, Zhujiang New Town,
Tianhe DistrictGuangzhou, Guangdong 510623, P. R. China
电话/Tel : +86 20 2826 1688 传真/Fax : +86 20 2826 1666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淑霞律师、王嘉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制度的议案》(包含《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及《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两个子议案)、《关于公司和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在广州市黄埔区映日
路 111 号 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欧阳华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56,665,4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6759%。本所律师已核查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共计 4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6,313,3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575%,
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制度的议案》(包含《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及《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两个子议案)、《关于公司和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97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97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97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97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419%;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2.55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为关联事项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欧阳华、林山驰、许驰、庄贤才、杨年松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6,307,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3%;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419%;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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