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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强股份: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16 19:00:47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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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
山街道章潘桥村(犁头金)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许正庆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4,752,8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877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为
截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74,7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875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4,75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4,75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3、《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4,75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4、《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4,75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5、《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75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75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7、《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75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原 挺 李良琛
经办律师:
凌 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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