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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淼科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16 17:30:1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1197 号
致: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下称“《上市规则》”)、《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大林、肖郑东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分别刊登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二)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 时,公司在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倪军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24 年 5
月 15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计 44 名,代表股份数额 60,540,013 股,占公司总股本数的 69.57%,其
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4 名,代表公司股份60,540,0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57%,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4年5月7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股东代表。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出席的,出具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持股凭证。
2、以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0 名,代表公司股份 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本次无网络投票的股东)。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3、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60,540,01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60,540,01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60,540,01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60,540,01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60,540,01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60,540,01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权益分派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60,540,01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168,41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60,540,01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60,540,01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60,540,01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倪军、倪代红、倪红艳、倪海燕、倪世和、明光天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郭刚建、段永成、陈浩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168,41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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