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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鑫:上海凯鑫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15 19:38:48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33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葛
文越及其一致行动人邵蔚、刘峰、杨旗、杨昊鹏的提案函,书面提请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以临时议
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
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
明的各项股东大会其他事项未发生变更。
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1888 号
6 幢 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葛文越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名,代表股份31,971,164股,
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0.12%。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
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 1:《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31,971,0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
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 2:《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31,971,0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
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 3:《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31,971,0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
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 4:《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31,971,0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
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 5:《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1,507,3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2%;反
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 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本议案关联股东葛文越、邵蔚、刘峰、申雅维、杨旗、杨昊鹏回避表决。
议案 6:《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31,970,5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
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议案 7:《关于将超募资金专户余额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31,971,0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
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 8:关于《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31,971,0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
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
案》
同意 31,971,0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
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在审议议案 4、议案 5、议案 7 及议案 9 时,对中小股东进行了单独计票。
议案 9 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议案均获通过,其中议案 9 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见证律师:王 元
路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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