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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股份: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15 19:08:17

证券代码:001333 证券简称:光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信托、私募基金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产品。
2、投资金额: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开展证券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单项及合计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均不得超过上述额度。
3、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市场波动风险、收益回报率不可预期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积极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审慎进行证券投资,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4年 5月 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单项及合计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均不得超过上述额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股东回报,在充分保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
经营的资金需求,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闲置自有资
金开展证券投资,增加资金收益。
(二)投资金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开展证券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单项及合计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均不得超过上述额度。
(三)投资方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信托、私募基金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产品。
(四)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
(五)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六)授权事宜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行使本议案所涉及投资的决策权、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以及办理其他全部相关事宜。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市场波动风险、收益回报率不可预期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二)风控措施
1、公司制定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内部报告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公司将加强市场调研和分析,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严控风险。
2、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提供咨询服务,保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投资前进行严格、科学的论证,为正确决策提供合理建议。
3、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决策、控制投资规模等手段来控制投资风险。
4、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计划,在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配置投资产品期限。
三、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较好。以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进行证券投资业务,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资金收益水平并增强盈利能力。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拟开展的证券投资进行相应的核算和列报。最终会计处理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为准。
四、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5月 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的事项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5月 15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完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单项及合计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均不得超过上述额度,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上述证券投资是在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需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的,相关投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资金运作需要,也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合理规划资金安排进行适度的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利用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光华股份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光华股份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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